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