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五条已修改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