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