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