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