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设备;(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五)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