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有关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