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