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抗旱、森林草原防火等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