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