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防御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