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供热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方案后方可实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