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