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住宅小区换热站和规划红线内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建设。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设备质量,并与供热单位原有供热设施设备相匹配。换热站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