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住宅小区换热站和规划红线内供热管网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建设。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保证供热设施设备质量,并与供热单位原有供热设施设备相匹配。

换热站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应当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避免噪声扰民。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