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