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铁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地铁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