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地铁的建设、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地铁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