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地铁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铁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销售、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二)在地铁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三)在地铁车站、车厢等地铁设施设备上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违反规定悬挂物品;
(四)在地铁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躺卧,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地铁车厢内饮食;
(七)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穿滑轮鞋、踏滑板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地铁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携带总重量超过三十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百六十厘米的行李物品进站乘车;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地铁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