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在规划确定的地铁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内进行资源综合开发,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地铁建设和运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