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等行为中,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