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