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已废止经检验确属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消耗费由被检查的生产、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检验不属伪劣商品的,检验费和样品消耗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