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鼓励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