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所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