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路(街)名、桥名、居民地名的名称标志,设置在游览景区(点)、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使用的题词和标志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