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抽样检测,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质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煤炭燃用单位煤质达不到本市质量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并移交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