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煤炭数量、煤炭质量、燃煤排放标准执行情况等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涉煤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