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鼓励居民取暖和生活燃煤采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煤炭。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型炉具。民用洁净型煤应当推行集中加工、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