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予以回复。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