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管理部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管理、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十)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成果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