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