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