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在调解、处理、仲裁草地权属纠纷时,因界限不清发生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一)户与户之间的界线以草地承包时划定的界限为准。(二)乡(镇)、村之间的界限以行政区划划定的界限为准。(三)场、厂(矿)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限,以正式批准建场、厂(矿)时划定的界限为准。(四)凡是经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划或作过处理、仲裁的,以重新处理、仲裁的决定为准。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