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实行草地有偿使用。凡使用草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每年向草地所有者缴纳草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