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草地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草地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

(二)核发草地使用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草地征收、征用、使用的具体事项;

(三)对草地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开展草地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

(四)处理违反草地管理法律、法规,破坏草地及其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承办奖惩事宜;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使用者对草地病虫鼠害进行预测、预报和防治,监督、检查草原防火工作;

(六)办理在草地上采石、挖药、取土、勘探、开矿、筑路等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