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保护草地上的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药浴池、饮水点、道路、桥梁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拆除。毁坏者除按价格赔偿损失外并处原投资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