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畜禽、加工、经营畜禽产品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