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第二十条有效在自治县境内饲养、屠宰畜禽以及生产、加工、销售和储存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畜禽防疫检疫要求,并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