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是: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自治县、乡(镇)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四)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五)村委会“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筹资筹劳取得的资金:

(六)受益企业所出资金;

(七)其它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