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