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正在实施危害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或危害结果扩大,必要时,可以采取暂扣车辆、作业工具等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的程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8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