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向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坝上乡镇控制在467平方米以内;接坝地区各乡镇控制在340平方米以内;坝下地区各乡镇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建城区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