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临时使用土地,应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报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视为非法用地,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