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限期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五)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其他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