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