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国有重点林区、垦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