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农药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经营高毒农药的;

(二)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或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的;

(三)未对售出农药的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以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的;

(四)未执行农药废弃包装物销售回收制度的;

(五)对农药废弃包装物随意丢弃或者堆放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