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