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