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推广使用非降解地膜回收再生利用技术和可降解地膜。耕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旧非降解地膜,并送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禁止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的非降解地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