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